欢迎您访问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的公司网站!
| 加入收藏 | 企业邮箱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解析六审案例:这80万是票据对价还是不当得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0-23 16:01:50  点击:3860

基本案情:

王某诉任某声称:自己相信朋友所说——任某欲向其贴现250万元承兑汇票以换取80万现金,便向任某汇款80万(其中8万是委托朋友孙某转账),之后任某没有向其贴现汇票。并拿出汇款凭证,请证人出庭作证,以向任某要回自己80万现金。

任某辩称:自己与案外人李某有约定,李某拿走其面值100万的票据时答应近期支付现金100万,先收到孙某汇款20万,接着又收到孙某8万和王某72万,王某所诉的80万是李某支付给自己的对价。并拿出李某所取票据的复印件和李某身份信息,拒不返还80万。

本案经过六次开庭、反复举证质证,对于王某汇款80万给任某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对于双方的法律关系无法达成共识。

王某先是以合同关系提出返还请求,声称任某没有交付汇票。任某认为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因为自己和王某从不认识,也没有进行过什么约定,更没有在票据问题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王某也承认不认识任某,也没有直接约定,而是通过林某转述,相信了林某。

王某后变更诉讼请求,以不当得利之债要求任某偿还。任某认为自己受到的80万是李某支付的票据对价,但王某声称自己不认识李某,不可能替她支付80万。任某可以证明孙某此前向其汇款20万,但无法说明与这7万的关系。任某声称李某答应近期给他80万对价,但无法证明这80万就是李某所说的80万,也无法证明李某和王某有过什么约定。

法院判决:令任某以不当得利之债返还王某80万及其利息。

案件评析:

从诉讼的角度看,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任某是否不当得利,二是判决程序是否瑕疵。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后来丧失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不当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本案中,不看林某和李某这两个案外人,真的貌似不当得利。在没有约定或法定的情况下,任某从王某处获得汇款80万,非任某的行为导致此事发生。但是通观全案可以发现,事情不是那么简单。王某汇款、任某收款都声称是有合法依据的(与他人的约定),且提供了一定的证据。

很显然,按照正常的逻辑,王某不可能仅凭林某一句话就把80万现金汇给任某,并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肯定还有没查清楚的事实。任某提供了票据复印件及孙某20万的汇款证据,并且本案80万中有7万也是孙某所汇,这说明任某所说的票据交易一事有较大的可能性。法院作出判决时不能对此不闻不问。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职责所在。法院在案情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匆忙下结论,丢下合同约定不审而直接按照不当得利结案,未免太过草率。虽然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确实充分,不能完全证明其陈述的事实。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没问题。与案情有关联的真实合法证据,法院岂可弃而不顾?合同关系查不清楚就按照不当得利处理,不当得利岂不成了合同关系证据不足的随时替代品?所有合同关系只要证据不充分、证明不清,那就直接不当得利?这样,民事纠纷也太容易解决了。

当然,被告任某要证明自己所收的80万现金有合法的根据,就要证明票据交易确实存在。关键是要找到李某和林某,查证王某汇款的缘由。目前可以肯定的是,王某汇款80万的行为绝不是疏忽、误解造成的,他是有清醒意识的。从法律上讲,这是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任某收取80万现金不可能是不当得利。本案只是一个没有查清的案件。

上一页:票据中介不宜一律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下一页:本所代理中油江苏公司与盐城天宝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17 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均不允许来复制、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