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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辩护案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0-12 16:03:37  点击:4083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肯公司”)要求参加缴纳一定的费用(先为12800元,后改为13800元)购买商品获得会员资格,会员可以依次发展下线,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参加霖肯公司。会员发展第一层下线可以获利3000元推荐津贴和2000元辅导津贴,第二层可以获得800辅导津贴,第3到第10层可以获得200元辅导津贴。会员在发展到一定数量的下线后可以升级为经理、总监、总裁、董事,升级后会员可以获得管理津贴。我所邹小新律师担任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华的辩护律师。

辩护要点:

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结合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辩护律师从传销活动的形式和性质、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恶劣程度几个方面辩护律师进行了辩护。

一、首先是霖肯公司的传销行为的性质分析

1.从霖肯公司的生产经意许可证照及《电子商务营运纲要》、《关于体验式团购的实施细则》等反映,公司实施的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2.霖肯公司生产销售的“远红外电热理疗仪”、“智能衣物护理机”专利产品(本案涉案产品)实用性、优越性很好,非传销说用“道具商品”,产品定价符合市场机制。被告人亦未采取虚构事实、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骗取财物”。

故而,从事实上看霖肯公司的行为是无直销许可证从事违法的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其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特征,属于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内容,不应归于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范畴。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分析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在实践中,传销网络往往十分复杂,上下线关系混乱,层级关系并不明显,而层级又是决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重要依据,因此对被告人层级的划定就尤为重要。是否越早加入传销组织的,其层级越高?是否下线人数越多,其层级越高?是否上线一定比下线的层级高?显然答案都是否定的。层级的划定必须着眼于整个传销网络体系,根据行为人在传销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分成相应的类别,再将这些类别确定为相应的层级。也即,传销犯罪的层级并非是简单地和上下线关系一一对应,较晚加入传销组织,但其加入后大力发展下线“表现突出”,其在传销体系中的层级往往比“表现一般”的上线还要高。传销层级考量的是行为人在传销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不仅仅是其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和加入传销组织时间的先后。

本案客观方面方面反映,被告人仅是一名参加者,其在整个传销活动中未承担任何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未起关键性作用。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系骨干分子,对其组织、领导传销的认定不够准确。

结语: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有两个基石:一是传销行为本身的性质,二是当事人在传销体系的地位及其行为的性质,抓住这两点也就抓住了该类案件的核心。本案的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获得了公正、合乎法理的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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