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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抓住专利特征,证据博弈一审获胜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4-18 16:42:47  点击:2898
案情回顾

秦某于2011年经申请获得“一种防滑电热垫”的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初,秦某发现苏州某公司未经秦某许可擅自实施该专利,并通过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对此,秦某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举报,投诉苏州某公司的侵权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苏州某公司的侵权行为。20168月,秦某委托金渠律师事务所的周晓和顾成博律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代理人周晓律师在收集和保全证据时发现,苏州某公司在2015年被投诉后,已将涉案防滑电热垫产品原本的四层结构简化为三层,并将涉案产品的简介作了修改。那么,苏州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涉案防滑电热垫是否仍侵犯了秦某的专利权呢?

诉讼策略

诉讼中,被诉侵权人苏州某公司抗辩:其产品不具有防滑层,且其结构为三层结构,而不是涉案专利产品的四层结构。金渠律师认为:苏州某公司是否构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关键在于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了秦某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技术特征对比,苏州某公司的产品是通过对专利产品的保温层和防滑层结构进行一体化处理,将两种材料贴附在一起从而达到将四层结构简化为三层结构的目的。其朝外的一面具有吸附性,同样具有明显的防滑功能,因而不具有新颖性。退一步讲,即使涉案侵权产品被认定为三层结构,其所实现的功能和效果(如:防水、绝缘、保温和防滑等)与专利产品相比没有创造性变化,属于一致性技术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十七条确立的“等同原则”,被告使用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合并或替换了原告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并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苏州某公司构成侵害秦某的专利权。

金渠评析

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者小专利,其与发明相比的最明显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较低,而实用性较强;且就其专利载体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只能是一种具有具体形状的产品,而不能是生产某一类产品的方法。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因为本身存在不稳定性,一直以来存在着在实践方面维权困难的问题。此类案件往往因为诉讼成本高、证据采集困难、法律规范空白、自身专利保护范围模糊等而使律师们望而却步。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较低,所以改造起来也相对简单,诉讼中一定要谨慎,不能贸然出击,一定要在证据准备完善的情况下再提起诉讼。遇到此类纠纷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好一个稳妥可行的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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