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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工匠精神 维护公平正义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8-25 14:27:36  点击:3069

近日,原告王某收到无锡市梁溪区法院民事调解书,被告张某同意归还其300万元。至此,历时四年、三次起诉、裁判八次,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在金渠律师不懈努力下终于得到了全面维护。

   2010年3月,王某应张某要求向其交付银行本票300万元,该款由张某之母用作其对公司出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张某亦未出具收条或借据,王某仅在本票业务委托书用途栏写明“个人借款”。后双方发生矛盾,王某于2013年9月诉至原北塘法院,主张张某归还借款,张某辩称该款系专利技术转让款。2014年3月,该院以王某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无锡中院,我所接案后分析认为,如果王某主张借款法律关系有误,法院也应当查清事实后予以释明,若王某坚持错误,才能驳回其诉请。二审中,张某因无法提供专利转让事实却又辩称该款为非专利技术转让款,然无锡中院于2014年8月以法院对借贷合意产生合理怀疑,仍以原审同样理由驳回上诉。


诉 讼 策 略: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面对没有查明事实的终审判决,为固定争议焦点,正确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王某无奈从表面事实出发,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又于2014年10月向北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与其母归还垫付的出资款300万元。庭审中,张某确认该款系技术转让款。该院认为垫付出资实质仍是借款,属于针对同一事由再次起诉,故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第三次起诉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上述民间借贷一审、二审判决,均指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王某转账300万元,也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股东出资纠纷一审裁定期间,被告张某明确陈述涉案300万元属于技术转让款。为此,在尊重上述法院生效裁判基础上,王某再次于2015年1月向北塘法院提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以双方之间没有技术转让合同履行的事实,请求被告张某返还技术转让款300万元。

2015年5月,北塘法院一审认为若之前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错误(实质上之前法院并未认定双方具体的法律关系)应按申诉处理,故裁定再次驳回王某起诉。2015年8月,二审法院又错误的认为,原告王某系重复起诉,其一旦进行了请求权选择即不得更改,基于同一事实的其他请求权即消灭或禁止,故又维持一审裁定。


再审

裁定

2015年10月,王某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上述一、二审裁定。期间,我所致函无锡中院时永才院长,以本案为典型之一,作出要求统一裁判标准的建议。2016年11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上述一、二审裁定,指令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同时指出,虽然三次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相同,均为要求被告返还300万,但诉讼标的不同,王某依据生效判决关于300万元为技术转让款的认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及张某关于技术转让款的答辩意见,以技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为由重新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2017年8月,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张某最终同意归还30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金渠人感言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秉持工匠精神,锲而不舍,上下求索,是律师的执业素养;

“正义从来只会迟到,不会缺席”,是律师的坚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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