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 |
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本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办案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 第三条 档案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事务,应合并立卷;两个所的律师合办时,应分别立卷。 第四条 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第五条 卷宗材料应按我所卷宗目录所列顺序装订。 第六条 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字体应当整齐、清晰。 第七条 卷宗应编目并装订。卷面及目录要逐项填写,卷宗要逐页编号。卷面为16开,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折叠整齐,小于卷面的材料要加裱衬底。破损的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卷宗封面应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八条 收案日期以委托书签订之日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以收结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九条 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再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注明。 第十条 本所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全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本所档案情况,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一条 借阅档案应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查阅档案的,应出示正式函件,经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须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特殊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第十四条 所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本所撤销时,档案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移交同级档案馆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本所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