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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案件制度

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制度

 一、为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律师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集体讨论。

三、重大案件是指涉及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及社会影响强烈、政府关注的案件。

1、涉及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具体指的是在民事、经济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案件等。

2、社会影响强烈、政府关注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外、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及政府指派的案件;企业兼并、破产、融资及涉及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四、疑难案件是指案情比较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在理论上争议较大的案件;
      
五、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视为重大、疑难案件。
      
六、当承办律师的意见与集体讨论的意见不相一致时,承办律师应当依据集体讨论的意见承办案件,不得自以为是。
      
七、凡属集体讨论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将集体讨论记录入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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