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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
发布者:金渠资讯  发布时间:2013-1-8 23:39:39  点击:2876

全国首个业主自治小区无锡春江花园

  追回517万物业费

  两年前,这些业主“炒”了物业的“鱿鱼”,还把物业告上法庭,成功索回物业代管共有部位所赚的517万余元收益。

  2002年11月25日,按照与春江花园的开发商签订合同规定,陆家嘴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开始对春江花园进行物业管理。

  2007年12月22日,春江花园业委会依法成立。2008年6月21日,业委会代表3252户业主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业主自治决议,致函物业公司,明确不再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办理移交。

  2008年7月17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正式办理移交,明确物业应向业委会移交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总额为232万余元。但业委会审查移交资料后发现,物业在2004年至2007年间的共有收入有596万元未列入移交,遂诉至法院。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锡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虞静珠指出:“此案中业主得七成,物业公司得三成较为合理。”

  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判决:物业公司应该返还业委会517万余元。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将该判例作为典范刊出。由于该判例首次集中回答了物业共有部位的收益界定、分配以及物业管理欠费能否抵消等争论已久的焦点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多年从事民事纠纷审判工作的法官对这一案例作出如是点评:“他们解决了司法难题,树立了裁判样板,贴近了法律真髓,维护了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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