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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丨符合常识、常理的判决才是令人信服的判决!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3-18 14:14:39  点击:4643

       中国古时婚姻有“六礼”的习俗(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即为当今的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礼金的婚姻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纳彩、问名、纳吉等已不再是现代人成婚的必要前提,但是,纳征(彩礼)这一习俗,一直顽强的存在着(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虽然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因为南北方经济、文化的差异以及城市、农村生活水平高低的不同,全国彩礼的金额高低不一。但是,结婚需要给付彩礼这一习俗,全国上上下下基本都是认可的。通常情况下,男方支付彩礼后,双方一般都会如约履行结婚程序,步入正常婚姻生活。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往往存在一些“意外”:男方支付彩礼后,女方不同意结婚、或短暂婚期后双方即告离婚等等。遇到如是种种,男方已经支付的彩礼该怎么办呢?要不要退还?如何退还?

       近期我们代理了一起离婚后要求返还彩礼的上诉案件,短暂婚期后,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同时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支持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男方认为,这段婚姻自己无过错,28万的彩礼不到半年离婚却0返还,意难平。无论金额多少,希望二审律师帮他争取回部分彩礼。听完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虽然深知法律诉讼中二审改判的难度较大,但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我们仍然决定帮他试一试。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经相亲相识,为了满足奶奶早日看见孙子完婚的愿望,男方父母在男女双方了解尚不太深入的情况下即借款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给付了28万元的彩礼。婚后,因为工作关系,男女双方分居两地,仅是周末夫妻,然而仅仅每周末两天的共同生活时间,女方也种种理由不愿意与男方同房。女方无业,男方要求女方到男方工作的城市一同生活也被拒绝,双方从结婚到分居前约半年的时间,仅同房四次。后双方矛盾频发,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了共有财产,但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调取了案件一审的庭审笔录,结合一审判决书仔细研读,发现一审法官对于本案中涉及的彩礼问题避重就轻,或者说几乎回避了男方的这一诉请。在对本案文书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的过程中,我们一旦发现有不清晰、不明白的地方,就立马和当事人进行电话/微信沟通,甚至不吝于让他重复描述婚后生活状态,期望从他的陈述里找到一审判决未支持彩礼返还的蛛丝马迹。案件如期开庭,我们从当事人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婚后实际生活状态、女方对男方使用冷暴力的情况、男女双方婚后对家庭生活的贡献程度、婚后财产的使用情况、彩礼的数额以及男方给付彩礼离婚0返还将会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辩析,因为充分的庭前准备,庭审非常精彩。案件从下午两点开庭审理,直到华灯初上,保安在庭外踱步等着下班,主审法官依然在仔细询问每一个他认为还没有完全查明的事实,他没有因为庭审的冗长影响到他正常的作息而有一丝不悦。一位认真负责的法官也是本案审理细致精彩的关键。等待判决的日子里,多次收到法官说因为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不统一,需要等一等、再等一等的答复……时间一拖再拖,种种迹象表明,这个案件的审理,法官很上心。他们之间的博弈、纠结、谨慎隐隐透露出:这个案件将会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很多人觉得,法律是冰冷的,律师都是理性的。诚然,司法的理性和专业使它显得有些冷冰冰,但一个好的律师同时也应该是感性的。带着感情去办案,就是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带着感情去办案才能让人心服口服。法律如果脱离了常识、常情、常理,也就是失去了正义最重要的基础属性。

       2020年农历新年的前一周,终于收到领取该案判决书的通知,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我真的有点儿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将法院判决内容的第三项(女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男方返还彩礼100000元)1后面的0数了又数,委托人的父亲当时生病在医院,我担心因为我数错一个0而对当事人的安慰会变成打击。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虽然甲男和乙女已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且案涉彩礼金额比较大,完全不予返还显失公平,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条件以及双方婚姻实际情况,酌定乙女返还甲男彩礼100000元。二审判决不是在机械的套用法律,而是将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当中,合情、合理、合法,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替当事人感到高兴的同时,我也深深的钦佩二审法官的责任心和办案魄力,同时,我也为我能打赢这场胜仗而感到骄傲!你办的不只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我常常拿这句话警示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绝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

【法律规定】

      《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列明了三种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最新解答》中虽然对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有所涉及,但是也仅仅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三种情形外增加了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关于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问题,有可返、可不返两种观点。所以本案的判决,律师和努力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作者丨李芳芳   

审核丨邹小新   

编辑丨陆晔芸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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