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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渠评析丨职业放贷≠套路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0-20 11:04:18  点击:1773

      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发以后,江苏省高院为依法惩治套路贷和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517日,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为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要求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文件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审核特别严苛,从立案时签注《民间借贷立案登记表》承诺涉诉案件属实,将该表附卷作为当事人陈述的一部分;到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查明的细致入微、对证据审查的严丝合缝、对证据链衔接的环环相扣;再到输入当事人名称至司法系统网站进行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排查,每一步都走的如履薄冰。


 

 的确,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经济纠纷假象,为非法强占他人财产,将虚构的债务合法化,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因套路贷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一般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在外在行为表现上与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有非常高的相似之处。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出于谨慎,往往会将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互为混淆。




金渠评析

【何为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何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分有偿/有息借款和无偿/无息借款两种情形,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也成立民间借贷的合意。

【何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出借资金的放贷主体。并且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的特点。

 职业放贷人名录认定标准如下:

1.案件数量: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2.行为模式:

借款凭证具有统一格式的;

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原告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进行虚假陈述的。

符合以上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量达到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以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和套路贷的区别】

 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不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往往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人一旦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意味着其借贷行为存在反复性、经营性,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警惕出现套路贷、虚假诉讼,法院将针对交易习惯、经济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筛查。但无论如何,职业放贷套路贷。

在司法实践中,要牢牢把握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这一本质区别特征。对于民间借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不视为套路贷,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丨李芳芳  律师

审核丨邹小新  律师

编辑丨陈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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