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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渠案例丨“扫黑除恶”,金渠律师在行动!——金渠所维护套路贷被害人合法权益取得阶段性胜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6-21 13:44:33  点击:425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全国上下掀起了“扫黑除恶”的热潮。各地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行霸业霸”、“黄赌毒”等重点领域,深挖彻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依法严惩了大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博睛的热门事件,比如“幼儿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摸排”。金渠律师认真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五个文件,正确把握“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努力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力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期,律所李芳芳、丁凯律师办理了深受“套路贷”所害的被害人钱某父子二起维权案件,促使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被害人家庭得以保全。

【案情简介】

    钱某因生意周转,于2012年向胡某借款1.6万元,后因胡某设置违约陷阱等,至2015年已还款22万元。钱某本以为借款已经结清,但胡某又制造少还3千元的假象,再次使得借款金额被垒高到10多万。后胡某采用威胁手段迫使钱某用其名下厂房给该笔“债务”做担保,继而与钱某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同时用“转单平帐”的方式的将借款金额垒高到一百多万元,最终钱某不得不低价贱卖工厂,同时胡某又以与钱某结清债务的方式将钱某的儿子拖下水,由钱某的儿子钱某某与胡某重新签订了新的借款协议,从此钱某某也被“套路贷”,最终债务垒高到150多万元。

    为了偿还债务,钱某某陷入新一轮的“套路贷”之中,2016年2月其向顾某借款10万元,被以“行规”的理由写下14万元的借条,并扣除首期利息后实际给付8.3万元。后每月被迫偿还9000元的高额利息,利复利、利滚利,贷款雪球越滚越大。在钱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又以“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要求钱某某母亲向其借款,用借出款项套出钱某某抵押在贷款公司的保单到其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重新申请贷款,并将贷出款项全部占为己有。至此,钱某某已偿还了20多万元,远远超出了当初借出的款项,但是犯罪嫌疑人仍不知足。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分别又以钱某某和他母亲及钱某某和其前妻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两笔共计18万元的民间借贷之诉,两起诉讼分别以《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形式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因为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钱某某前妻为了偿还“债务”,不得不低价卖掉了婚房还债,犯罪嫌疑人在早已拿回高出借款成本的还款金额之后,又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名申请将钱某某拘留了15日。

【金渠律师在行动】

钱某某在扫黒除恶的大潮之下,咨询律师后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处理方式。公安受理后,经查,两起借款案件均符合“套路贷”的犯罪特征,对第一起“套路贷”案件,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于2019年1月8日向钱某某下发“已决定立案”的《立案告知单》,将该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然而,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却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其每天仍然逍遥法外,和普通公民无异。因为犯罪情节严重,钱某某要求将犯罪嫌疑人刑事羁押,有关部门领导竟然答复:“套路贷不是犯罪,你要追究其责任应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在严打的大潮下,执法人员竟然如此糊弄受害者,让钱某某无处伸冤、无处维权,实在有损执法者的颜面,同时也让人不得不怀疑该犯罪嫌疑人上面有“保护伞”保护。在金渠律师的帮助下,钱某某先向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交了书面的《刑事控告书》,在迟迟未得到相关答复时,金渠律师又帮助钱某某向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侦查监督申请书》,要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留的刑事措施。同时向无锡市公安局扫黑办实名电话举报、书面递交《申诉书》,要求追究套路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胡某的刑事责任。无锡市公安局扫黑办接到申诉后,指引钱某某将其所受诈骗的事情经过向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扫黑办进行情况反映,并要求其督办此案,严惩犯罪团伙!2019年6月,案件转至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羊尖派出所,2019年6月12日、14日,羊尖派出所分别通知钱某某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一个无人问津、被执法人员推诿、眼看要被“保护伞”罩住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终于要曝光于法律的权威之下了!

对第二起“套路贷”案件,钱某某报警后,犯罪嫌疑人直接由“扫黑办”处理,犯罪嫌疑人为取得钱某某的谅解,其家属第一时间和钱某某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并于签约当天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剩余部分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在金渠律师的帮助下,钱某某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的《侦查监督申请书》,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2019年5月28日,钱某某终于等到了两份关于上述虚假诉讼的再审裁定书。2019年7月3日,案件之一将开庭重审。一个受尽委屈的冤假错案马上就要得之昭雪了!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钱某某的这两起“被套路贷”案件很快得到昭雪的一天。“邪不压正”一直是历史的主流,法治社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对涉黑涉恶违法行为“零容忍”!

预祝扫黑除恶全面胜利!

【金渠小知识】

何为“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不等于黑社会性质组织)。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何为“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为何要“扫黑除恶”?

黑恶势力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度和满意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作者丨李芳芳  律师

审核丨邹小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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