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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渠案例丨运输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并不一定“保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2-7 14:36:20  点击:3412

 随着网络贸易的发展,当今的货物运输也变得特别发达。货运公司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往往需要对货物进行长途跋涉的运输,承担漫漫路途中众多未知的风险。为了减少运输中的风险,通常,运输公司都会为所承运的货物购买一份保险,以防运输途中出现意外。但是,为运输中的货物购买了货运险,运输途中出现意外、货物遭受损失,运输公司就一定安全、没有风险了吗?

近期处理的多起针对物流公司的保险求偿案件,物流公司在接到追偿电话后,都特别的不能理解:我不是买过保险了吗?为什么还要向我追偿?这几起代位求偿案件,货运公司在和托运方签订货物承运合同之后,都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其承运的货物购买了货运险。不巧的是,这些被承保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都因为司机的单方责任出现了意外,遭受了或多或少的损失。

货运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险,为什么最后还要承担责任呢?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货物运输险(简称货运险),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货物运输险的保险标的是承运中的货物,货主是货物运输险的被保险人。

也就是说,货运险发生时,货运公司作为投保人,与出险的货物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处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货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承运中的货物购买了货物运输险,在货物出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保险公司还可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货运公司进行追偿。

从我所近期承办的一些保险追偿案件来看,运输途中货物出险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粗心大意,包装或捆扎不实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滑落、倾倒、坠地受损所致。要避免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从内因上来说,培养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首当其冲。

实践中,很多货运公司是用挂靠在自己公司名下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承接业务的,业务繁忙时还会调度其他公司名下的货车和司机进行承运。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建议货运公司在合作之前一定要签好书面的协议。一旦发生意外,运输公司被保险公司追偿以后,可以依照其与第三方签订的挂靠合同或者转委托运输协议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如果运输公司是用自己公司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承运,那么建议运输公司在承运之前可以选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险种购买一份保险,比如运输责任险等。 在选择险种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各险种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避免买错保险错失保障。

作者丨李芳芳  律师

审核丨邹小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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