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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应成为“走秀”的地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3-15 16:44:32  点击:2896

金渠案例|法庭不应成为“走秀”的地方

 法庭是严肃的,是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的地方。但是上海韵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却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在1年半的时间内先后提起8场无理诉讼,均遭法院驳回。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重大诉累,让严肃的法庭成为其“走秀”的地方。

纠纷背景

2013年7月1日,出租方无锡荡口古镇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镇物业公司”)与承租方上海韵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古镇物业公司将位于荡口古镇仓河北街92-3号房屋出租给韵颐公司,双方对免租期、租金支付、经营非物质文化业态和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因韵颐公司在免租期内擅自转租并收取租金、擅自改变经营业态,几经协商后,双方于2015年7月12日协议解除合同。


2015年7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经营合同》,就租赁房屋从事的业态、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但韵颐公司自2016年4月开始,以所谓古镇物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出租房屋以及无锡荡口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人)设立不合法等非正当理由拒付租金。古镇物业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6年10月15日通知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3月,古镇物业公司起诉韵颐公司,要求该公司迁出并支付房屋租金等。当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了古镇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古镇物业公司诉讼前后,韵颐公司为达到非法继续占用房屋的目的,自2016年7月至今,假借各种理由,先后对古镇物业公司、无锡荡口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括毫无利害关系的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好声音)、无锡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提起8起民事与行政诉讼。

诉讼案件

2016年7月,韵颐公司起诉古镇物业公司、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好声音)、无锡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2015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无效,无锡锡山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11月,韵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再次予以驳回。

2016年8月,韵颐公司起诉无锡荡口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无锡新区法院审理后驳回韵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11月,韵颐公司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再次予以驳回。

2017年8月,韵颐公司起诉古镇物业公司、无锡荡口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无锡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中,韵颐公司自知理亏当庭撤回起诉。

2017年12月,韵颐公司起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荡口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案,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韵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月, 韵颐公司起诉无锡市锡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荡口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案,无锡滨湖法院审理后驳回韵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维权】


我所律师接受古镇物业公司委托后,认真调查取证,准时出庭应诉,并向法院递交多份书面代理词。为有效阻止韵颐公司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行为,我所律师还到上海实地调查韵颐公司情况,发现韵颐公司系无固定资产、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韵颐公司还涉嫌以虚假住所资料骗取登记。2017年8月17日,我所律师及时向上海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2017年8月22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韵颐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将韵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韵颐公司的违法行为还在进一步查处中。


【金渠分析】

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但部分当事人对登记立案认识存在偏差,滥用诉权现象更加突出。


何谓滥用诉权?2015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最终法院以滥用诉权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滥用诉权”第一次被司法裁判认定,引起较大争议。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认为,判定构成“滥用诉权”有两个要件标准:(1)主观上有过错或者恶意。(2)客观上为了获取违法权益。

根据上述事件可以看出,韵颐公司在1年半内多次起诉,且系没有直接经济标的额的确认之诉,因诉讼费较低,韵颐公司几乎不用承担诉讼成本,其任意向不同法院提起一系列诉讼,明显具有恶意;在明显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还不断提起上诉,挤占、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构成“滥诉”。该行为还导致相关当事人需应诉、取证等,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损失。

2017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也表示,最高法正在对惩治滥诉行为进行调研,拟将出台《关于防范和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当前,对于滥诉行为没有明确制裁依据时,我们认为对于韵颐公司滥用诉权行为可作为无锡地区典型案例先予通报,以反面案例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我们期待最高法尽快出台规制滥诉行为的司法解释,更加希望案件的每位当事人认真的对待自己权利,珍惜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成为滥用诉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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