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为此可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8-16 14:33:56 点击:1330 |
【小案例】 20世纪70年代,朱某出生不久,母亲因嫌弃家里贫穷,就离开朱某的父亲改嫁他人,从此也与家里断了联系。朱某从小由其父亲和爷爷奶奶养大,直到2015年底,朱某第一次见到了他的母亲。因为朱某的母亲改嫁后没有再生孩子,一直靠她的第二任丈夫生活。她的第二任丈夫在前不久因病去世,朱某的母亲因为年迈孤苦无依,就回来找朱某和她的第一任丈夫,想和朱某等人团聚,也好让朱某能尽赡养义务。这件事情遭到朱某等人拒绝。朱某认为母亲从来没有抚养过他,他有权拒绝赡养。母亲无奈将朱某告上法院追索赡养费。 法院认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朱某母亲没有抚养过朱某,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朱某不能因为母亲的过错而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说这两个权利之间必须是相互对应的,子女也绝不能以父母是否对自己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条件。赡养父母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项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虽然朱某的母亲对朱某没有尽抚养义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就可以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朱某母亲已年迈,在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朱某应当履行赡养的义务。为此,法院判决要求朱某对母亲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小贴士】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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