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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利即无救济 — 上海某公司恶诉荡口古镇被全部驳回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0-21 13:50:40 点击:3155 |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保护每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和实现正常的社会秩序。但若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荡口古镇于2013年7月与上海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但该公司未经荡口古镇同意,擅自转租并收取高额租金。荡口古镇就此多次交涉,双方协议终止原合同。2015年7月,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经营合同》。因该公司又违约拖欠租金,荡口古镇发函要求缴纳。该公司却于2016年7月将荡口古镇及与租赁合同履行毫无关联的上海春秋旅行社公司、上海灿星文化公司(中国好声音)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荡口古镇履行2013年7月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要求灿星公司赔偿600元等六项请求。经一审法院公开审理,该公司请求未获支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近期,该公司又以荡口古镇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再次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赔礼道歉、赔偿300元等三项请求。法院审理后再次依法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庭审后扬言,还有很多官司起诉荡口古镇,并号称“其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北大博士研究生,即使官司输掉,也是为论文写作准备。” 两起官司清楚表明,该公司明知自己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意图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进行不正当诉讼,以期达到拖延或少付租金的目的。该等任性、恣意的诉讼行为不仅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导致相对方利益受损,但囿于当前司法对恶意诉讼未严格规制,相对方的正当权益难以的得到全面保护。 权利必须认真对待,但滥用权利切不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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